证券代码:603759 证券简称:海天股份公告编号:2026-08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是否在前期 本次担保是
(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预计额度内 否有反担保
新津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津海天”) 1,000万元 4,950万元 是 否
资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阳海天”) 1,000万元 2,000万元 是 否
平昌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昌海天”) 1,000万元 11,062.50万元 是 否
乐山马边达海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边达海”) 1,000万元 2,250万元 是 否
宜宾市翠屏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屏海天”) 700万元 1,030万元 是 否
乐山金口河达海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口河达海”) 1000万元 1,000万元 是 否
金堂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堂海天”) 500万元 9,245万元 是 否
珙县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珙县海天”) 500万元 1,000万元 是 否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 280,356.40
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96.03
(%)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注:本次被担保对象金堂海天、金口河达海、平昌海天、马边达海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其余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近期,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金堂海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融资500万元提供担保;为新津海天、资阳海天、平昌海天各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融资1,000万元提供担保;为金口河达海、珙县海天各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融资500万元提供担保;为翠屏海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融资700万元提供担保。
公司为金口河达海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融资500万元提供担保;为马边达海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融资1,000万元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均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26年1月12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申请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子公司2026年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及子公司间相互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新增收购的子公司)拟在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6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231, 000万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2月16日对外披露的《海天股份: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申请授信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3)、《海天股份:关于公司为子公司2026年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及子公司间相互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4)、2026年1月13日对外披露的《海天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
本次担保事项的担保额度未超过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被担保人名称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司持股情况
法人 金堂海天水务有限公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100% 91510121592091443L
司
法人 新津海天水务有限公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100% 91510132771234438R
司
法人 乐山金口河达海水务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100% 91511113MAACGM 7J3W
有限公司
法人 资阳海天水务有限公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100% 91512000756627903Y
司
法人 平昌海天水务有限公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100% 91511923MA62D 43F37
司
法人 珙县海天水务有限公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100% 91511526558225612U
司
法人 宜宾市翠屏区海天水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100% 91511502MA68U 1R03Q
务有限公司
法人 乐山马边达海水务有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100% 91511133MA68H 32Q12
限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被担保人 2026年6月30日/2026年1-6月(未经审计)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名称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金堂海天 30,645.71 21,608.06 9,037.65 2,846.98 292.63 30,189.57 21,298.78 8,890.79 5,745.43 -733.21
新津海天 15,534.67 10,551.23 4,983.44 2,841.51 241.54 15,412.03 8,720.28 6,691.75 7,581.83 1,866.35
金 口 河 达 3,599.17 2,872.63 726.54 420.00 30.88 3,723.47 3,027.81 695.66 840.00 27.84
海
资阳海天 39,514.80 16,734.17 22,780.63 4,329.98 3,073.28 50,104.80 25,618.47 24,486.33 12,220.68 3,569.19
平昌海天 22,609.18 17,477.04 5,132.14 1,546.45 371.52 22,966.38 18,205.77 4,760.62 3,803.58 797.42
珙县海天 3,976.94 2,191.95 1,784.99 775.52 175.21 3,672.55 1,642.70 2,029.84 1,686.27 481.38
翠屏海天 9,059.46 2,333.27 6,726.18 480.92 -158.22 8,672.79 1,788.39 6,884.40 1,256.02 79.40
马边达海 4,180.65 3,189.66 991.00 702.00 3.35 4,680.09 3,692.44 987.65 1,313.55 3.2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为金堂海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融资提供担保
1、保证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
3、债务人:金堂海天水务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5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为新津海天、资阳海天、平昌海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融资提供担保
1、保证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
3、债务人:新津海天水务有限公司、资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平昌海天水务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各1,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为金口河达海、珙县海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融资提供担保
1、保证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
3、债务人:乐山金口河达海水务有限公司、珙县海天水务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各5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为翠屏海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融资提供担保
1、保证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
3、债务人:宜宾市翠屏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7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基于该主债权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为金口河达海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融资提供担保
1、保证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
3、债务人:乐山金口河达海水务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5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六)为马边达海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融资提供担保
1、保证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
3、债务人:乐山马边达海水务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1,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有助于子公司稳健运营,契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债务偿还困难的问题。此外,公司能够对上述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确保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2025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及子公司间相互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80,356.4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6.03%。上述对外担保总额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情况,也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03759 证券简称:海天股份公告编号:2026-084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为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115,164,768.58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判决结果,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将向天府海天支付款项合计115,164,768.58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海天”)与四川天府新区农业农村局、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存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于2025年7月向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府法院”)提起诉讼(公告编号:2025-074);2026年3月31日,天府法院做出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2025)川0192行初170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公告编号:2026-030);因不服一审判决,天府海天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6年5月21日,上诉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告编号:2026-044)。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天府海天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26)川01行终967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撤销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2025)川0192行初170号行政判决。
(二)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天府海天补偿特许经营权价值和所涉及的资产损失72,964,768.58元,赔偿预期利益损失4,200万元、律师费20万元,合计115,164,768.58元。
(三)驳回天府海天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将向天府海天支付款项合计115,164,768.58元。公司将根据判决执行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诉金额为81,340,377.00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9%。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