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科学院
  • 关于开展网络涉军不当营销和炒作信息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解放军各单位和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办公室)、党委政法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深入排查整治网络涉军不当营销和炒作信息,中央网信办、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决定从10月份开始,集中开展为期2个月的网络涉军不当营销和炒作信息专项整治。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压紧压实网站平台军事信息传播管理主体责任,集中筛查处置一批打着退役军人、军属等旗号违规开展涉军不当营销和炒作、误导社会公众认知的网站账号,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持续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为高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有力网络舆论支持。 二、整治重点 专项整治期间,主要筛查处置以下10类开展网络涉军不当营销和散布涉军炒作信息的网站账号。 1.包装所谓“内部考试名额”、“免试入职”、“军考保过”等,发布涉及士兵考学提干、直接选拔招录军官、军队文职人员招考、退役安置辅导培训等虚假营销信息。 2.片面或者错误解读军队人员晋升任用、选调交流、退役退出、福利待遇等政策,以提供付费咨询、组建粉丝群组等形式不当牟利。 3.利用网络售卖军服及标志服饰、被装等军品(含仿制品)物资等,虚构军队人员、退役军人形象以及穿着军服或者仿制品直播带货、寻求打赏等。 4.利用军队退役专家、军队名人身份或者关联相关书画、演出等活动,开展违规营销宣传、炒作涉军信息;使用涉军特定含义字样和图案、部队履历敏感信息等开展网络营销活动。 5.关联涉军身份属性录制擦边视频或者进行低俗表演等引流吸粉。 6.利用AI技术生成或者采取拼凑、嫁接、剪辑等方式,编造涉军“爽剧”、悲情故事、恶搞视频等虚假信息。 7.关联炒作涉及军队院校招生、部队征兵等负面信息,恶意发布唱衰军事职业发展等信息。 8.关联退役军人或者军队人员家属等身份,讨论散布服役经历、营区定位、部队番号、训练装备、军事行动等敏感信息。 9.炒作军队人员婚姻婚恋,发布涉及转业费、退伍费、复员费等不当解读信息。 10.假冒军队人员或者退役军人身份,开设网络账号实施诈骗、敲诈以及商业宣传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工作要求 各地党委网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紧盯整治重点,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督促属地网站平台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涉军信息内容审核机制,全面清理网络涉军不当营销和炒作信息。军队单位开展针对性教育引导,不断提升军队人员网络安全素养。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通过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中国军号客户端“网络涉军举报和辟谣平台”举报问题线索。各级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成效,持续加强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维护人民军队形象声誉。 中央网信办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 2026年10月12日

    2026-10-16
  • 退役军人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 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退役军人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印发《残疾 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现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退 役 军 人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 生 健 康 委 医   保   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2022年1月5日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 第三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第四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残疾退役军人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当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残疾退役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六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督促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当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第八条 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服现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第九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其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十条 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残疾退役军人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 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对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和工伤保险目录内药品。 第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军队后勤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残疾退役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组织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残疾退役军人伤情等信息,配合工伤认定调查;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退役军人就医等给予协助;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减轻基层压力。中央财政按规定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残疾退役军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政策,落实优待措施。 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参保残疾退役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九条 各地应当积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第二十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切实保障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以及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1日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2025-9-13
  • 退役军人部中央统战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 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 中央统战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全国工商联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 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党委统战部、教育厅(教委、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部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军种后勤部,战略支援部队参谋部,联勤保障部队战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管理保障部,国防科技大学供应保障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促进退役军人到民营企业就业、更好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促进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是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必然要求,是助推退役军人由军事人力资源向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力量转化的有效途径,是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举措。民营企业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市场主体,是推进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军地有关部门都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义务。通过制定就业优先政策,完善调控手段,强化货币、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支持,引导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既有助于优化企业职工队伍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又有助于提升退役军人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职业培训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积极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引导其用好职业院校、自身培训机构(基地)和培训资源对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企业新型学徒制”模式吸纳更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黄页(目录),提高社会影响力。 (二)加强项目扶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中小企业和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中小企业参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等,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军队系统在更新完善有关供应商目录时,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和退役军人创办并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 (三)优化供地保障。各地在认定民营重大产业项目时,符合条件且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优先使用相关土地计划指标。鼓励各地制定细则,将农村整治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发展,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四)降低要素成本。充分发挥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作用,建立健全精准供需对接机制,定期举办民营企业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设置专区,节约企业招聘成本。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按规定适当降低相关水、电、租金等费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五)强化金融支持。对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各地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发展基金,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拓宽小微信贷资金来源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相关小微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地方政府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为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和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比例较高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配套支持。 (六)落实税收优惠。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现行政策,深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级服务中心(站)就业创业扶持作用,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等政策文件,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若相关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三、完善相关机制建设 (七)健全常态化沟通机制。鼓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与积极招用退役军人就业的民营企业建立常态沟通机制,扩展沟通渠道和平台。指导行业商会和民营企业设立“企业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中心(站)”,定期开展调研走访交流活动,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招用退役军人情况,协助企业发挥退役军人模范作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八)完善荣誉激励机制。鼓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优秀民营企业签订协议,开展就业合作,专招、直招退役军人。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合作企业光荣榜”,择优遴选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合作企业上榜宣传。对事迹突出的合作企业或企业家,积极纳入各级双拥模范、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退役军人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等评选表彰范围。对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在工商联执委会等任职推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加强服务宣传工作 (九)持续优化服务。鼓励各地优先将支持退役军人就业的民营企业纳入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服务范围,提供精准服务。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技术创新,优先支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带动退役军人转型提升。充分用好就业创业导师团队、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团队等社会力量,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企业在应对风险、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十)加强典型宣传和引导。积极挖掘在民营企业就业的退役军人先进人物、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典型做法等,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自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中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是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是指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若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小微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准,下同)占总职工数20%以上;中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10%以上;大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的5%以上;职工人数超过4000人的大型企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职工数达到200人以上的,可视同“达到一定比例”。各地可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调整比例。 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上下配合,制定具体措施,科学设定标准,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带动就业,实现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退 役 军 人 部  中 央 统 战 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人  民  银   行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银  保  监   会 全 国 工 商 联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2022年1月6日

    2025-9-13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1号)

    2025-9-1
共100条 1 2 3 4 5 20条/页 到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