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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6-10-26 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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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ontent"> <p style="font-family:simsun;text-align:justify;">近日,记者从广东省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珠海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施行,从垃圾投放、收集清运到违法处罚作出明确规定,为装修垃圾处理提供清晰指引。</p><p style="font-family:simsun;text-align:justify;">《条例》明确,装饰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通俗讲就是住宅、店铺、办公楼等室内翻新、修缮时,敲下来的碎砖、混凝土块、废瓷砖、废板材、水泥袋等固体废物,都属于装饰装修垃圾。</p><p style="font-family:simsun;text-align:justify;">《条例》建立一套装饰装修垃圾管理人制度,把监管关口前移到小区和建筑内部。其中,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管理人为物业服务人;机关、团体、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管理人为本单位;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及其他场所管理人为经营管理单位或产权人;无法按上述确定的,由镇、街指定管理人。</p><p style="font-family:simsun;text-align:justify;">对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条例》明确了一个要求、三项义务、一个便利:在装饰装修活动开工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管理人。将装饰装修垃圾单独收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将装饰装修垃圾交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或投放至临时堆放点,并支付清运费用;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焚烧装饰装修垃圾。按照《条例》规定,投放装饰装修垃圾无需办理建筑垃圾排放核准。</p><p style="font-family:simsun;text-align:justify;">《条例》要求,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镇、街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提供暂存、清运等便民服务。临时堆放点的设置也有讲究:要方便投放、利于保洁,不妨碍交通安全、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不占用绿地。镇、街要向社会公布临时堆放点的具体位置和运营单位,并及时更新;运营单位要在堆放点现场设置公示牌,公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清运费用收取标准,并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溢措施。此外,鼓励各区上线预约收运的便民小程序,居民在手机上就能预约清运,少跑腿、更省心。</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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