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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15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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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30证券简称:拉芳家化公告编号:2026-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7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 2026/10/29 - 2026/10/30 2026/10/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9 月11 日的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6 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一一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 号一一业务办理》之《附件第五号一一权益分派》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分别于2026 年8 月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6 年9 月11 日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 元(含税)。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份数为222,803,280 股(已扣除A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2,401,30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5,596,229.60 元(含税),占公司2026 年半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41.95%;其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下年度。2026 年半年度不进行送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225,204,580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2,401,300 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222,803,280 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5,596,229.6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 号一一业务办理》之《附件第五号一一权益分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22, 803,280 股×0.07 元)÷225,204,580 股≈0.07 元/股。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 元/股)÷(1+0)=前收盘价格-0.07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 2026/10/29 - 2026/10/30 2026/10/30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吴桂谦先生、实际控制人澳洲万达国际有限公司和吴滨华女士所持股份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 元。对个人持股1 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3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754-89833339 特此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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