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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数据之安 促数贸之兴
发布时间:2026-10-26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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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纵深推进。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发布,对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作出部署,数据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引擎。近年来,浙江数据产业持续壮大,产业政策、行政监管、地方立法层层推进,与此同时,数据纠纷也涌入法院。2025年,浙江法院审结涉数字经济案件5.4万件,其中包含大量数据相关纠纷,司法裁判面临新课题、新考验。对此,必须回应时代之问,探索浙江之路,提出未来之策。 一、时代之问:商业数据权益保护的司法新课题 基于对浙江法院数据纠纷的实证分析,当前商业数据权益保护面临六大司法难题。 第一,数据权益主体多元,确权规则尚待明晰。从涉诉的数据类型看,网络平台数据、用户经营数据、个人信息数据交织,一个大数据集合往往凝结多方投入、承载多种权益,司法必须回答数据持有、加工、经营方的权益如何分配、保护范围如何界定的问题。 第二,保护路径各有侧重,裁判尺度尚难统一。从涉诉的行为形态看,主要表现为非法抓取和擅自使用他人数据,既有著作权、商业秘密纠纷,也有不正当竞争、一般民事权益纠纷。不同救济路径各有侧重,司法必须回答不同裁判路径如何选择、衔接的问题。 第三,侵权手段专业隐蔽,审理技术难度凸显。从涉诉侵权手段看,专业性强、技术隐蔽,原告举证困难;算法黑箱普遍存在,商业数据形成过程难以被直观审查,司法必须回答如何查明案件事实的问题。 第四,大小平台利益博弈,竞争秩序亟须规范。从涉诉主体看,原告多为大型互联网平台,被告多为同业竞争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司法必须回答如何在保护大平台数据投入的同时防止数据垄断的问题。 第五,保护流通难以两全,法益平衡尚需探索。保护不足,数据投入者寒心,创新动力削弱;保护过度,数据流通受阻,容易形成“数据孤岛”。司法必须回答如何妥善处理数据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问题。 第六,牵连纠纷分散审理,传统机制亟待革新。从法院审理情况看,与数据相关的虚拟财产、数据合同、个人信息等纠纷多发易发,不同类型纠纷由不同业务庭审理,同一行为可能得到不一致的法律评价。司法必须回答如何通过集中审理统一裁判尺度的问题。 这些问题既考验司法的智慧,也呼唤司法的担当。 二、浙江之路:商业数据权益保护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 数据产业发展初期,浙江法院主要在著作权法、商业秘密制度框架内寻求保护路径。随着数据产业走向规模化,传统路径难以适配,浙江法院率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审结全国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新增“互联网专条”,浙江法院积极适用,审结了微信群控软件案等一批典型案件。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增设“数据专条”,浙江法院对数据纠纷裁判规则的探索进入全新阶段。在工作中,形成了以下司法理念和裁判路径。 一是通过确认权益归属、保护投入利益,激励数据创新。面对数据权益主体多元的现状,应明确产权分置边界,防止“公地悲剧”。在“一键搬家”案中,被告软件可将某网购平台的整套商品详情数据复制至其他平台店铺,由于这些数据系平台合法获取并投入大量成本维护,构成其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法院认定平台对商品大数据集合享有合法的竞争性权益。 二是通过分级分类施策、合理划定边界,兼顾保护与流通。不同类型的数据价值不同,保护力度也不尽相同。如在比价软件爬取平台数据案中,法院对不同数据进行分层保护:对公开数据,划清合理使用与不当攫取边界;对附条件公开数据,审查授权范围与使用方式;对不公开数据,则强化技术与法律保护。 三是通过运用比例原则、衡量行为正当性,规范创新竞争秩序。法院以行为正当性判断为核心,判断被诉行为是对他人数据的照搬照抄、实质性替代,还是在他人数据基础上的延伸创新。如在微信群控软件案中,被告利用外挂技术抓取、使用微信数据,为购买其软件的用户提供营销帮助,损害了其他微信用户的使用体验、破坏了微信数据安全,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四是通过优化举证规则、集中审理数据纠纷,健全专业审判机制。在温州瓯海设立首家数据资源法庭,在杭州滨江设立数据知识产权法庭;发布浙江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滨江法院数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白皮书;与市场监管部门“数知通”平台贯通,实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交易、维权信息跨部门共享。针对原告举证困难的痛点,通过办案明确:数据持有方已穷尽举证手段,证明数据获取方可能采用不当技术手段的,应由数据获取方证明其获取方式的正当性。 浙江法院以明晰权益归属为前提,以分级分层保护为手段,以行为正当性判断为核心,以专业审判机制为保障,走出一条数据保护与流通利用相得益彰的浙江路径,有效保障了市场主体的数据权益。 三、未来之策:以司法担当共建数据权益大保护格局 司法既是矛盾纠纷的裁断者,更是时代规则的探路者。面向未来,应着重从五个方面持续发力。 以司法裁断实现定分止争。随着新技术飞速演进,数据纠纷的新问题层出不穷。法院必须公正高效判断是非、定分止争。 以司法审判明确行为规则。法院应当以个案裁判划出“红线”,为经营者树立可预期的行为坐标,为数据竞争划定清晰边界。 以司法智慧推动立法完善。立法往往滞后于技术发展,法院要推动裁判规则从“个案探索”走向“体系成型”,为完善立法提供鲜活的实践样本。 以司法担当优化创新生态。法院要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强化部门协作,推动行政监管、行业调解、司法裁判一体化衔接,以协同治理优化创新生态。 以司法判例提升国际影响。法院要以案例为媒介讲好中国数据司法故事,加强与国际组织、各国司法机关的规则互鉴,不断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治理中的话语权。 护数据之安,方能促数贸之兴。浙江法院将始终坚守“保护中促进、规范中发展”的立场,以更明晰的裁判规则、更专业的审判机制,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保驾护航,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加坚实的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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