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鹏
课间不敢放手让孩子跑,体育课不安排有难度的项目,研学、春游能不办就不办……近些年,一些一线教育工作者被“无限责任”困扰,“怕出事”心态蔓延,在教育管理中束手束脚。《教育发展“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学校尽职免责制度”,回应的正是这一痛点。这项制度要把责任认定从校园“有没有出事”拉回学校“有没有尽职”。这颗“定心丸”能不能见效,关键在于把尽职标准、认定程序和风险分担机制做实。
不能“以结果倒推责任”
民法典相关条例给出清晰的归责标准: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学校适用过错推定,须自证无过错才能免责。8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适用过错责任,由主张赔偿方举证学校未尽职责。若损害为校外第三人造成,由第三人担责,学校仅在未尽职时承担补充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列明学校应当担责和依法不担责的情形。说到底,学校只承担与其职责和过错相对应的有限责任。
问题在于,事故一出,有的地方先问学校赔多少,再查错在哪儿;有的地方为尽快平息纠纷,要求学校“多少出一点”,甚至把学生受伤直接等同于管理失职。学校即便最后胜诉,也在行政问责、舆情压力和息事赔偿中付出代价。于是,少组织一次活动、少开放一块场地,便成了学校避责的选择。
此次规划提出尽职免责,真正要纠正的是“以结果倒推责任”的治理惯性。免责免的是学校无过错时被强加的责任,不是学校应尽的教育、管理和救助义务。学生受伤后,学校仍需及时救助、通知家长、配合调查。场地隐患、组织失当、救助迟延等过错,该追责的一项也不能少。
司法裁判和地方立法同向发力
从2024年起,最高人民法院连续3年在工作报告中强调,学校尽职免责,防止对学校、教师过度追责,同时强调家长监护责任不可缺位。
落到具体个案,裁判思路更为直观。上海“课间奔跑相撞案”,两名7岁小学生课间奔跑相撞,一人牙齿脱位。法院认定学校日常持续开展安全教育、事发后及时处置,已尽到审慎防范义务,判决学校不担责,由当事双方按过错各自承担责任。河南“体育课足球绕杆受伤案”,一名初中生在体育课上练习“足球绕杆”时打滑摔倒,致十级伤残。法院认定学校教学组织、安全管理、应急处置均无疏漏,学校不担责,由校方无过失责任险赔付。
地方立法,探索也加速落地。2025年9月起施行的《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尽职、行为无不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2026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不仅列明各类免责情形,还提出“学校不得为了防止发生学校安全事故而限制或者取消正常的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做实制度配套
一要把尽职免责标准讲清楚。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针对校内高频场景,明确学校在风险评估、人员配备、设施检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职责。相关标准应承认正常教育活动不能消除所有风险,分学段、分场景,划出底线。
二要明确由谁认定、按什么程序认定。一般事故可由学校先行调查、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涉及重大伤害或责任争议的,应引入法律、医学、安全管理等专业力量,不能让学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事故调查要同时听取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意见,为当事人保留申诉渠道。
三要让尽职免责拿得出证据,但不能陷入新的形式主义。教育行政部门可统一必要的证据目录,把安全教育、隐患整改、活动方案等记录纳入管理平台,能由系统生成的数据,不再要求教师重复填表。
四要堵住责任向教师个人转嫁的口子。一些学校与班主任、体育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这样的责任转嫁逼着教师少做少错。学校对正常履职中的意外事件,不得以扣绩效、取消评优等方式变相追责。
五要把损害救济和责任认定适当分开。各地应完善校方责任险,探索无过失伤害保险、专项救助等机制,让合理损失有渠道分担。对责任争议,可引入专业人员查明事实。学校给予必要救助和人文关怀,不应被视为承认过错。对借舆情、围堵等方式强行索赔的,要依法处置。(作者单位: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